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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申请须知
作者: 发表时间:2008-04-29 来源: 阅读次数:
“新学校行动研究”
课题研究单位确定办法与条件
“新学校行动研究”课题是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重点研究课题,课题研究实行研究单位选题研究制,研究单位实行层级制。
(一)研究单位层级 初级为会员单位,中级为理事单位,高级为常务理事单位。三个层级的研究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按条件晋级和降级。
(二)研究单位的基本条件 1.会员单位。 (1)接受总课题的指导思想; (2)是当地优质学校; (3)校长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具有探索研究“新学校”的精神追求和实践欲求; (4)具体实施一项子课题研究。 2.理事单位。具有会员单位应有的所有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校规模达到20个标准班; (2)学校教师资源优质,有一大批德才兼备的研究型校干和教师; (3)校长具有自主办学的创新意识,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新学校”理念的办学宗旨,并有不懈探索的韧劲。 3.常务理事单位。具有理事单位应有的所有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校在省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学术氛围浓厚; (2)校长是特级教师或地市级以上的教育名家; (3)学校与国内外知名专家交流互动,教师了解前沿的教育理论,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 (4)校长具有参与讨论研究“新学校”行动的智慧和能力,与全国新学校研究中心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研究单位配额 会员单位不限名额,理事单位100个,常务理事单位30个。
(四)研究单位享有的权利 1.会员单位。享有要求专家对自己研究课题进行指导的权利;享有参加全国新学校研究中心组织的课题培训权利;享有优惠使用全国新学校研究中心的课题指导材料和课程配套丛书权利。 2.理事单位。除享有会员单位享有的权利外,还可以享有申请或根据要求参加全国4月份和10月份全国实验会议的权利,享有申请参与全国新学校研究中心课程改革丛书的编写工作的权利。 3.常务理事单位。除享有理事单位享有的权力外,还可以享有如下权力:参与总课题的规划与研究;派员参与子课题的鉴定工作;校长优先成为首批教育家培养对象;主持全国新学校研究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研究单位层级的确定 全国新学校研究中心根据承担的课题情况、研究单位的基本条件和对总课题研究的作用与贡献,确定各个研究单位的层级。
全国新学校研究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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